(2016)黔0324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叶凤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4刑初15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凤杨,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专科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凤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凤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凤杨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租用位于正安县信亿凤凰城x栋x单元x室的住房开设赌博场所,在该场所设置了两台麻将机,邀约李某、翁某等人以打“贵阳麻将”、“八大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叶凤杨每桌每次抽取400至500元的“头子钱”,每桌根据情况每天抽取一至三次,期间,抽头渔利近3万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叶凤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凤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凤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约他人到其开设的赌场里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凤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凤杨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被告人叶凤杨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凤杨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叶凤杨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凤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叶凤杨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飘人民陪审员 李传孝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