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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井则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434号李井则:你因诉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和处理的地点,你在该地区信访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信访反映程序。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处罚决定中认定你伙同他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的事实,有你与郎引娥的陈述、训诫书、签收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