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洛昌与黄德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洛昌,黄德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1355号原告:陈洛昌,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公民身份号码:×××4812。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德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510。原告陈洛昌与被告黄德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洛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洛昌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因需要雇请原告为其饭店日夜值班和从事饭店日常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原告受雇后即时在被告饭店进行值班工作,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共工作了7个月。期间,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给原告,尚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5400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黄德强支付劳动报酬15400元给原告陈洛昌。被告黄德强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黄德强雇请原告陈洛昌为其经营的饭店(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保安员工作,工资为2200元/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工作至2015年10月31日,共工作了7个月。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黄德强出具一份《2015年陈洛昌工资》,确认尚欠原告陈洛昌劳动报酬15400元。之后,被告没有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从事保安员工作,应支付劳动报酬给原告。被告确认欠原告劳动报酬15400元,有原告提交的《2015年陈洛昌工资》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154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黄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15400元劳动报酬给原告陈洛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黄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六年九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 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