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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财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达家具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道县和一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新达家具有限公司,湖南省道县和一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财保字第22号申请人:中山市新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国显,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道县和一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州北路与和一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熊征宇。申请人中山市新达家具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道县和一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6486.51元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6486.51元的财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道县和一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486.51元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6486.51元的财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明华审 判 员  蒋斌全审 判 员  叶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