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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史正连、管金萍与李胜学、彭福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正连,管金萍,李胜学,彭福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168号申请人史正连。申请人管金萍。被申请人李胜学。被申请人彭福蛟。申请人史正连、管金萍与被申请人李胜学、彭福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史正连、管金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胜学、彭福蛟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正连、管金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胜学、彭福蛟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史正连、管金萍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