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肖与齐建华、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肖,齐建华,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849号原告:陈肖,女,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建华,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董事长。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肖与被告齐建华、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肖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肖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1元,减半收取1560.5元,由原告陈肖负担。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