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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民初2083号原告王晓玲(又名王玲),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红旗渠广场往北曙光小区南院。法定代表人申伟,职务董事长。被告刘玉龙,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晓玲诉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荣公司)、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玲、被告刘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玲诉称,2014年12月20日,安阳海兴置业甲方开发商,对该小区工程质量要求严格,甲方认定原告提供的材料聚合物纤维膨胀剂,出具了认定单并认定材料价格为1600元/吨,甲方和星荣公司盖章且被告签字认可。2014年12月27日,海兴御花园34号楼(位于文峰区文明大道××)现场经理刘玉龙与原告达成供货材料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原告提供聚合物纤维膨胀剂,单价为1500元/吨,至地下室施工完成,付清所有货款。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5月7日,原告陆续给被告供货至施工现场搅拌站,被告的材料员小斌给原告出具欠单三张,供货总数为64.6吨(单价1500元/吨),合计欠款96900元整。2015年5月6日被告还款20000元,2015年11月12日还款20000元,2016年2月4日还款1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未还清拖欠原告材料款合计469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给,现该小区定于2016年8月份交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46900元,并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加倍付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刘玉龙辩称,原告未提供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不知道原告的货物是否合格,没有配合比。对欠款金额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星荣公司海兴御花园34号楼提供双方认可的河南晟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聚合物纤维膨胀剂),并按每吨1500元支付货款。该协议书落款处有王玲、刘玉龙的签字。于小斌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27日、2015年5月7日向王玲出具海兴御花园34号楼欠货款单据,共计64.6吨96900元,被告刘玉龙对上述三张欠款单据当庭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告王晓玲又名王玲。被告刘玉龙系被告星荣公司海兴御花园项目的负责人。原告王晓玲、被告刘玉龙对欠款数额46900元均没有异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单据、供货协议书、工程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工程现场技术经济签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刘玉龙认可原告王晓玲提供的三张欠款单据,并对欠款数额46900元无异议,被告刘玉龙欠原告王晓玲材料款46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玉龙应当支付原告王晓玲材料款46900元及利息。原告王晓玲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刘玉龙作为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兴御花园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故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支付原告王晓玲46900元的材料款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龙、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玲材料款人民币46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刘玉龙、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