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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士宝与赵吉峰、赵志泉、韩同水、赵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宝,赵吉峰,赵志泉,韩同水,赵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898号原告:赵士宝,男,住齐河县。被告:赵吉峰,男,住齐河县。被告:赵志泉,男,住齐河县。被告:韩同水,男,住齐河县。被告:赵怀东,男,住齐河县。原告赵士宝诉被告赵吉峰、赵志泉、韩同水、赵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赵士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士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士宝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松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