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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霍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4268号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霍某某,男,2009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霍某甲,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凌倩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