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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5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晓珠与薛新云、薛伟川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珠,薛新云,薛伟川,薛旭川,薛明川,杨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5508号原告:杨晓珠,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新云,女,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薛伟川,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薛旭川,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张建华(系被告薛旭川妻子),住同被告薛旭川。被告:薛明川,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晓平,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晓珠与被告薛新云、薛伟川、薛旭川、薛明川、杨晓平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陆 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