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德奎与王德燕,蓝东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奎,蓝高国,朱兆琼,蓝东风,王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705号原告:任德奎,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蓝高国,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已故)。被告:朱兆琼,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蓝东风,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德燕,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任德奎诉被告蓝高国、朱兆琼、蓝东风、王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德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8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808元,由原告任德奎承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