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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被执行人杨树文,男,194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树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树文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769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