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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先杰、江苏新大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张先杰,江苏新大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152号原告: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新泾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濮永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兵,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静,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先杰。被告:江苏新大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恬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夫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先杰、江苏新大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计371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聚谊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