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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732号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李开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召学,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徐洪涛,经理。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计1797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