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刘兵、甄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刘兵,甄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28号原告:张红梅,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刘兵,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圣丽,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刘兵、甄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红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兵、甄圣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对被告刘兵、甄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红梅承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一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