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刘兵、甄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刘兵,甄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28号原告:张红梅,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刘兵,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甄圣丽,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刘兵、甄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红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兵、甄圣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对被告刘兵、甄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红梅承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一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