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361号原告:袁某,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明,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慧,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某,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计4,511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