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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邝青元、邝生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邝青元,邝生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95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PJ69IU。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青元,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邝生田,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邝青元、邝生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邝青元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且被告邝生田与被告邝青元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被告邝青元、邝生田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83129.99元、利息5691.80元、滞纳金22717.88元、律师费5576.98元,合计117116.65元(暂计至2016年3月27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申请表及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款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表示,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律师费5576.98元的追索。被告邝青元、邝生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申请信用卡的时间:2014年12月19日。信用卡卡号:62×××60。信用卡种类: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所涉业务:邝青元于2015年1月8日就其消费的200000元申请分期还款,分12期(每月为1期)偿还,第一期还款16674元,其余各期还款16666元,第一期还款日为2015年2月16日,借款于2016年1月16日已全部到期。利息计收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款项的5%,最低还款额=本金×3%+利息×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3月27日,邝青元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本金83129.99元、利息5691.80元、滞纳金22717.88元,合计111539.67元。另查,邝青元与邝生田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邝青元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邝青元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关于邝青元欠款的数额,有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系统数据以及交易流水予以证明,且邝青元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邝青元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邝生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邝生田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邝青元、邝生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邝青元、邝生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3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11539.67元,以及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26元,被告邝青元、邝生田负担2516元(该款被告邝青元、邝生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颖桃周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