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陈义良犯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711号罪犯陈义良,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承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良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承刑终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良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义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义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52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陈义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