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甲),男,1957年9月18日,汉族,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乙纠集多人用钳子、铁锹、斧头等工具公然将被害人冯某甲、曹某甲在民权县双塔乡开发区会场北50米麦地旁边的铁皮围栏砸烂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铁皮围栏价值305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乙纠集多人用钳子、铁锹、斧头等工具公然将被害人冯某甲、曹某甲在民权县双塔乡开发区会场北50米麦地旁边的铁皮围栏砸烂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铁皮围栏价值305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26日,其村一个老婆出殡,当时好多人在场帮忙,其是支事的,有人说起来开发区地的事,有人提议把冯某甲和曹某甲围的铁皮围栏推了,其就拿个钳子带领人过去了,走到地里看到打墓的八个人,其对打墓的说,都别走,跟着去,到了以后其用钳子把绑铁皮的铁条剪断,其他人把石头桩子从地里拔出来,曹某甲拦着不让弄,但没拦住,一会儿他们就把那100多米的铁皮围栏都推到了。2、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其与冯某甲花钱在其地周围围上了铁皮围栏,中间也没有发生什么事。2015年5月26日早上,赵某的十几个人把铁皮围栏推了,其劝他们不要砸,有问题一块解决,没有人听,砸完后,其不让这些人走,张某乙说赶紧走,他们就走完了。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曹某甲用自己家的地和张某丙、宋某甲家的地换了,2013年3月份,其与曹某甲用铁皮围栏把地圈起来了,2015年5月26日早上,铁皮围栏被人毁坏了。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八九年前,与被告人张某乙换地,换到双塔乡开发区集会北边100米处,原冯某甲围的铁皮围墙附近,那块地其实是宋某甲的地,其又与张某乙换过来了。5、证人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6日,其村一个老婆出殡,当天村里有些人去帮忙,张某乙是支事的,当时就有人说冯某甲和曹某甲圈的围墙占其村的地了,有人起哄,张某乙说“走吧,给他推喽去”,然后村里大部分就都跟着去了。6、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6日,其村有人出殡,其与闫营、张某庚等八个人负责打墓,打完墓其看到被告人张某乙带领众人往北走,张某乙说让跟着去,但是其到地方后并没上手。7、证人张某辛、闫某、张某壬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6日,其村有人出殡,其与闫某、张某庚等八个人负责打墓,打完墓其看到被告人张某乙带领众人往北走,张某乙对说都别走,跟着回北面把围墙推了去。8、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曹某甲和冯某甲在地里围的铁皮围栏被赵某的十几个人破坏了。9、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双塔乡开发区会场北边的一块麦地是20多年前村里分给其的,现在已经卖给冯某甲和曹某甲了,其家地南边是张某丙家的地,也卖给曹某甲和冯某甲了,北边以前是路,现在路北赵某的人耕了。两年前冯某甲和曹某甲在地边上扎上了铁皮栅栏,栅栏里没有赵某人的地,现在铁皮围栏被人破坏了。10、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家的地与宋某甲家的地挨边,宋某甲进监狱后,赵某的人把宋某甲的地一点一点的占了,宋某甲的媳妇也不问,两年前,其与冯某甲、曹某甲把地换了,曹某甲和冯某甲就把地用围栏围起来了,其中包括宋某甲的地,但是没有赵庄人的地。11、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多年前赵庄的人趁宋某甲进监狱,就一点一点把宋某甲的地占了,两年前曹某甲和冯某甲用铁皮围栏把宋某甲被赵某人占了的地围起来,铁皮围墙内并没有赵庄人的地。1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1990年,经其手划分的地界,被害人曹某甲和冯某甲围起来的地并不属于赵庄,而是其村宋某甲的地。13、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其系关帝庙村委的支书,双塔乡开发区赵庄是关帝庙下辖的自然村,赵某村民张某乙曾找到其说曹某甲占他们庄的地了,其建议张某乙协调解决,后来听说张某乙把曹某甲围起来的铁皮砸了,曹某甲的围墙并没有占赵庄的地。14、证人张某子的证言,其住双塔乡小阁寺村,双塔乡开发区北边曹喜峰所围起来的地并没有占其村的地。15、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冯寨当了几十年队长,开发区北边冯寨村委宋寨那块地被曹某甲围起来了,但围起来的并没有占赵庄的地。16、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在位置及现场情况。17、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毁损铁皮价值3050元。18、破案经过,证实立案后张某乙被抓获归案。19、被告人的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乙无犯罪前科。20、公证书、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涉案土地纠纷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乙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甲、冯某甲的谅解。21、被告人张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雪峰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佟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