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炎,朱传云,洪学胜,沈继伦,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皖坛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612号之一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4-107。法定代表人:刘全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全新,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金都御园一号楼3层。主要负责人:方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宋店乡胜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炎,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朱传云,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洪学胜,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沈继伦,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新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冯远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金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友道,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华皖坛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仁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诉被申请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炎、朱传云、洪学胜、沈继伦、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皖坛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7万元或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炎、朱传云、洪学胜、沈继伦、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皖坛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