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保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易志刚诉被申请人时昌林、王安玉财产保全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保第35号关于申请人易志刚诉被申请人时昌林、王安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易志刚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时昌林、王安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资产。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湘3101执保第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年9月21日立保全执行案。本院依据(2016)湘3101执保第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王安玉名下的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保第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了冻结保全的执行措施,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