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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桂芳与左祖强、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芳,左祖强,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芳。被执行人:左祖强。被执行人:杨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芳与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桂芳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左祖强的银行存款15170元,而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为20000元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放弃部份权利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了余下部份权利,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121执45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传杰审判员  黄晓晖审判员  谢茂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