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银鑫建材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鑫建材设备租赁店,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469号原告:银鑫建材设备租赁店,经营者唐建,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地址四川省南部县河东镇政府301号。法定代表人:向钰淞,经理。原告银鑫建材设备租赁店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银鑫建材设备租赁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鑫建材设备租赁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678.5元(已减半),由原告银鑫建材设备租赁店承担。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秉俊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