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海兰与仲华、周秀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兰,仲华,周秀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582号原告:周海兰,女,1956年6月23日生,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被告:仲华,男,1982年8月16日生,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被告:周秀梅,女,1976年1月17日生,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原告周海兰与被告仲华、周秀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周海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海兰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海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周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