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嘉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嘉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2709号原告:江山市嘉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郑景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增昌,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燕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池锦刚,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系被告单位员工。原告江山市嘉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535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管玉江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驳回了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本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4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邵增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粉末涂料生产及销售的企业。被告系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企业。自2014年12月开始至2016年2月24日止,原、被告之间多次进行着粉末涂料的购销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3529元未支付。为此,2016年5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徐燕飞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上对上述货款数额签字确认。嗣后,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嘉德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5352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71元,由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