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陆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陆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923号原告夏某某,女,193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莫盛云,桑植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陆某某,男,1930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以在另案中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罗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力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