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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861民初字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861民初字3292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森,项城市范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生,项城市李寨镇政府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