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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炎军与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炎军,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杜炎军(身份证号码:330623198012080037),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6521858-9),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160号。法定代表人:高琼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炎军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炎军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嵊州市鼎毅皮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用房系租赁,现已歇业多年且法定代表人高琼芳长期外出,现准确住址不明,被执行人名下亦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存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据前述案情实际申请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罗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