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6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周依依与广州爱脑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2016执652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依依,广州爱脑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529号申请执行人周依依,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广州爱脑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韦少和。申请人周依依与被申请人广州爱脑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44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书,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6574.71元、加班工资1103.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广州爱脑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依依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78.11元,本案执行费为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爱脑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派工作人员按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地址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但发现其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9月14日,本院已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5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