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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14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才,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兴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