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崔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438号原告:姜某某,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崔某某,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屈志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田 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