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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园、柳林、杨杰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柳林,杨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园,绰号“园园哥”,男,1990年1月21日生于四川省珙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辩护人雷小平,执业证号15115200610912615,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柳林,绰号“憨包”、“林姑儿”,男,1995年12月1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杰,绰号“疯子”,男,1998年3月13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宜宾县李场镇爱国村中湾组。系被告人杨杰之父。辩护人谢功荣,执业证号15115200510964313,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雪琪担任记录,被告人刘园及其辩护人雷小平,被告人柳林,被告人杨杰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辩护人谢功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在宜宾县柏溪镇遇见被害人李某3、李某2、李某1在凯宾网吧外骑自行车。刘园以李某3等人偷车为由,将李某3等三人带至附近一偏僻小巷内,借口要打电话拿走李某3及李某2手机各一部,并让李某3交出身上二十余元现金。刘园在得知李某3在家中还有一张银行卡后,安排杨杰带李某3前往其家中拿银行卡取钱。李某3和杨杰回家后未找到银行卡,刘园随后又强迫李某3打电话向朋友借钱。李某3在没有打通朋友的电话后,刘园三人又将李某3带至翠屏区江北一旅馆内看守,途中刘园迫使李某3说出支付宝密码,将李某3手机账户内的785元转走。次日早上刘园及杨杰将李某3和李某2的手机拿去出售未果,遂将李某3放走,并将李某3的手机归还。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2被抢的手机价格为8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园伙同柳林、杨杰,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柳林、杨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杰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刘园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适宜区分主从犯;2.三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园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园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杨杰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在宜宾县柏溪镇凯宾网吧外遇见被害人李某3、李某2、李某1(均系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刘园以李某3等人偷车为由,采用语言威胁将三被害人带至附近一偏僻小巷内,借口要打电话拿走李某3和李某2手机各一部,并让李某3交出身上二十余元现金。后刘园在得知李某3在家中还有一张银行卡后,安排杨杰带李某3前往其家中拿银行卡取钱。李某3和杨杰回家后未找到银行卡。随后刘园又强迫李某3打电话向朋友借钱,李某3在没有打通朋友的电话后,刘园、柳林、杨杰又将李某3带至宜宾市翠屏区江北一旅馆内,其间刘园迫使李某3说出支付宝密码,将李某3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785元转走。次日早上,刘园和杨杰将李某3和李某2的手机出售未果,于是将李某3手机归还李某3后将其放走。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2被抢的手机价格为864元。2016年3月17日,民警在翠屏区上江北新街一旅馆内将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抓获归案。柳林、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因吸食毒品,被告人刘园、柳林于2016年3月17日被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被告人刘园多次吸毒,且已吸毒成瘾,被宜宾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016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柳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合法。2.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照片,证实宜宾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5日制作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拍照3张、卫星地图一张。同日,被告人刘园对案发现场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凯宾上院小区巷道口进行了指认。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园、柳林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杨杰生于1998年3月13日,系未成年人。被害人李某3、李某2、李某1均系未成年人。4.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返还清单,证实2016年3月17日,宜宾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随身物品,后将扣押的随身物品返还三被告人的亲属。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2016年3月13日,被害人李某3账户支付共计785.5元,分别是100元、100元、200元、200元、100元、50元、30元、5元、0.5元。6.短信记录、红包记录,证实短信记录显示被害人李某3的银行卡于2016年3月13日分几笔支出100元、100元、200元、200元、100元、50元、30元。红包记录显示被害人李某3向微信号“然后彩”发红包685元,向微信号“爱情不是游戏”发红包100元。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委托书、情况说明,证实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2被抢的小米手机价格为864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8.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3月17日,民警在翠屏区上江北新街一旅馆内将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抓获归案。9.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昨天晚上他和朋友李某1、李某2被别人抢了。他们在凯宾网吧外玩耍时,就有3个青年人(经辨认为刘园、柳林、杨杰)过来问他们是不是偷自行车。3个年轻人把他和李某2把手机走了。3个年轻人叫他们跟着走,到丝厂位置的时候,“园园哥”(刘园)就问他们有钱没得。李某1、李一说没的,他说有二三十块钱。“园园哥”就喊他把钱拿给“疯子哥”(杨杰),也是杨杰把他手机拿了的。然后“园园哥”又问他有银行卡没得,他说有。刘园就喊杨杰同他一起去拿卡。他们没有拿到卡。杨杰叫李某1、李某2走了,喊他一路去找朋友借点钱,在火车站没有找到钱。刘园就把他的手机拿过去看见他手机上有支付宝,就喊他输密码,但他连输几次都没对。刘园就叫他一起搭了的士车到宜宾。在车上,刘园就问他支付宝密码,他就给刘园说了,刘园输密码好像没有输起。到江北后,刘园跟的士司机商量说用微信红包转账。当时是刘园拿着他的手机,是不是转的他手机上的钱他不晓得。下车后,的士司机拿了现金给了前排的“憨包哥”(柳林),好像补了65元。到了住的地方后,他就看电视,刘园和柳林就在床上弄他的手机,他手机微信红包里面有800块钱,刘园发现后就对他说红包里有500块钱,他转了300块钱到他的红包里面,后头他才晓得刘园转了785块钱走。一直都是刘园在耍他的手机。他吃了面后,和杨杰一起睡了,刘园和柳林在房间里面吸毒。直到第二天上午10点钟左右,他和柳林、杨杰才起床。11点左右,杨杰就叫刘园把手机还给他了,说他还小,就把他放了。李某2的手机就没有还。他打开微信红包查看交易记录,发现一个“爱情不是游戏”的账户红包发了100元,“然后彩”的账号红包发了100元两次、200元两次、50元、30元、5元各一次,总共685元。刘园等人没有打他,只是吓他,说不拿钱出来就要捅死他之类的。10.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称2016年3月13日0时许,他和李某3、李某2在柏溪镇振兴路凯宾网吧门口骑自行车耍,从凯宾网吧里面下来三个男子,大约都是19-20岁左右,其中有两个1米7左右的,一个一米七八左右。三个男子说他们是贼,喊他们站到。他们说不是就想走,对方说跑嘛,看捅他们两刀。三个人男子就把他们带到二二四前面的一个巷子里,问他们身上有钱没有,有银行卡没有,说不拿出来就要捅他们两刀。他说他没有,三个男子就搜他的身,当时李某3说有,三个男子就问放在什么地方,李某3说放在出租房的。对方就喊去找,李某3在出租房找了一下没找到,李某3说向朋友借钱,对方三个男子就把李某3带走了。李某3和李某2的手机被抢了,两个都是小米,李某3身上的七八十元钱也被抢了。对方没有动手打他们,三个男子说其中有一个是才从牢里出来的。1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和李某1、李某3在街上闲逛。逛到凯宾上院门口玩耍时。被三个男子拦住。三个男子中高个子自称是“园园”(经辨认为刘园),另外一个绰号“疯子”(经辨认为柳林),另外一个没有说名字。后来他们没有搭理这三个人,其中一个高个子就问他们身上有钱没的,他和李某1说没有,李某3说身上有几十元。刘园喊他把手机拿来打电话,那三个人看样子都是混社会的,他害怕被打就把红米手机拿给了那个人,那个人直接把他电话放兜里了,没有打电话。后来那三个人就喊他们跟着走,那三个人问他们有钱没的,他和李某1都说没有,李某3说有几十,刘园就对李某3说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疯子”,还说了不要渣渣瓦瓦的,否则两刀儿捅死他们。然后李某3就把身上的钱拿了出来给了“疯子”。后来刘园又问他们有没有银行卡和身份证,他和李某1都说没有,但是李某3说他有银行卡,放在宿舍里面。刘园叫李某3拿来取钱。然后他们一起到了柏溪花园对面铁路边。“疯子”带着李某3去拿银行卡。等了十多分钟,疯子和李某3来了铁路,说没有找到银行卡。刘园就问李某3,找的到朋友借的到钱不,李某3说可以。然后刘园就叫李某3跟着去宜宾借钱,让他们先回去。说完三个人就带着李某3打了个的士,上车走了。1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1的父亲。2016年3月13日凌晨,李某1的同事打电话告诉他说李某1被人押了。于是他连忙从上江北赶到柏溪,路上一直打1l0报警。凌晨3点过的时候,他和一个哥哥到天池派出所时,他儿子李某1已经被放回来了。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杨杰的父亲,杨杰的出生年月是1998年3月13日。14.被告人刘园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称他以前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过两次。他的绰号是“园园哥”,杨杰绰号叫“疯子”,柳林绰号叫“憨包”。在前几天的凌晨,他和杨杰(经辨认)、柳林(经辨认)从柏溪镇凯宾网吧出来,在凯宾网吧楼下看到有两个十六、七岁的小娃在推两辆自行车,他们就认为这三个小娃是偷自行车的。杨杰就走过去问小娃是不是偷车的。这两个小娃说不是。后面杨杰问这两个娃有钱没有,把钱摸出来。这两个小娃中多高的娃儿就摸了二、三十元钱给杨杰。他和杨杰一人拿了一个小娃的手机。后面他同这三个小娃一直走路到振兴路里面过去点,他们中有人问高点的娃有没有钱,高点的娃就说卡里只剩一百零几块钱了。银行卡在家里。他就喊这个娃回去拿。杨杰和这个娃上楼去找银行卡,但是没有找到。他后来就放那两个娃儿走了。然后他就喊高个子这个娃同他们下宜宾。他们在铁路处搭了士车下宜宾,在的士车上的时候,他把这个娃儿的手机拿出来看了一下,这个娃儿的微信里面绑定了银行卡,银行卡里面提出来100块钱在微信零钱里面,他就对这个娃儿说有钱。的士车到宜宾江北新街,杨杰就拿这个娃的手机通过微信红包发了100块钱到的士车师傅的微信红包里面,的士车师傅补了50多元零钱给他们。在宾馆他用矮点那个娃儿的手机号申请了一个叫“然后彩”的微信号,加了带回来的娃儿的微信好友,然后通过微信红包转了两个100元、两个200元、一个50元、一个30元到“然后彩”这个账户。过后,柳林晓得啥子事情又喊他通过“然后彩”转给柳林的微信100块钱。剩下的580元钱,他用一部分来充值手机游戏,另外的他第二天早上在宾馆外面的手机店子内,找老板套现了400元现金。这些钱都用在大家吃饭、房费花完了。后来他们吃了面就都睡了。第二天他和杨杰拿着两个娃的手机出去卖,但没有卖掉。10点过,这个小娃就问他手机,然后他们商量后就把手机退给小娃了,让小娃走了。另外一个小娃的小米手机柳林拿去卖了200元钱,用来买毒品了。15.被告人柳林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称他在2016年3月13日帮刘园(经辨认)吓了两个小娃儿。2016年3月13日凌晨1点钟左右,他和杨杰(经辨认)、刘园从凯宾网吧出来,准备打车回江北宾馆。当时他走在最前面,就听见刘园在吼两个小娃儿是不是在偷车。那两个小娃儿说不是的。刘园就喊有手机的两个娃儿把手机拿出来,杨杰拿了一个,刘园拿了一个。杨杰问了这两个娃儿手机的密码后,他们两个就把两个手机放在自己的包里。然后,刘园开始恐吓这三个娃儿,说自已是才坐牢出来的,杨杰外号是“疯子”,捅死过人,说他是“憨包哥”,介绍完后,喊这三个娃儿老实点,问三个娃身上有钱没的。这三个娃儿都被吓到了,穿凉鞋和黄头发的娃儿说没的,穿帆布鞋的那个说有几十元钱。刘园就喊把钱给杨杰。之后,刘园问这几个娃儿找人借得到钱不,黄头发和穿凉鞋的娃儿说穿帆布鞋的有钱,刘园就要穿帆布鞋的娃儿拿钱出来。这个娃儿说卡里有100元,刘园就喊这个娃儿回去拿。接着杨杰和穿帆布鞋的娃儿打的回家拿钱,没拿到钱,他就喊刘园把这三个娃儿放了,刘园不干,就只放了黄头发和穿凉鞋的两个娃儿,放了以后刘园就喊穿帆布鞋的娃儿去借钱,这个娃儿去柏溪鱼王桥借钱又没有借到。这个时候大概凌晨2点左右,刘园就把这个娃儿带上的士准备去江北他们住的宾馆那里。在的士上刘园拿这个娃儿的手机来看,发现这个娃儿的手机上的支付宝绑定了银行卡的,就喊这个娃儿说支付宝密码,后来转了100元给的士司机,司机补了几十元现金到宾馆后,杨杰就去买面,吃了面后,刘园又问这个娃儿银行卡里有多少钱。刘园大概从这个娃儿手机支付宝里面转了七八百元钱出来,他和杨杰看到刘园转钱的时候,他就喊刘园转了100元给他。刘园就去睡觉了,他和杨杰就看到这个娃儿。第二天刘园和杨杰出去卖这两个娃儿的手机,手机没有卖掉。他就喊刘园拿了手机还给了这个娃儿。然后刘园和杨杰就把这个娃儿送走了。16.被告人杨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称他的绰号叫“疯子”。2016年3月12日晚上刘园提议去柏溪逮小偷,说找到了可以从小偷手里拿钱。他、柳林(经辨认)就和刘园(经辨认)到了柏溪,先到凯宾网吧耍。后来凌晨,他和刘园、柳林从凯宾上院的网吧出来,在楼下看见两个娃儿在那里骑了自行车后摔倒在地上。刘园就过去吼那两个娃儿,说偷车子啊。后来又来一个娃儿,手上还拿着电话。他就喊那个娃儿把手机拿出来打电话,那个娃儿就把手机给他了,他又问了手机密码后就把电话放包里了。然后另一个娃的电话被刘园拿去了。刘园喊三个娃儿跟他们走,一直走到翠柏商贸城后面一条巷子里面,刘园就开始恐吓三个娃儿,说他是“疯子哥”,以前捅死过人,柳林是“憨包哥”,刘园叫“园园”。介绍完后,就喊三个娃儿老实点,把钱摸出来,否则一刀捅死这三个娃儿。这三个娃儿可能被吓到了。其中一个娃儿就摸了二十多元出来。刘园又问他们有银行卡没的。其中一个娃儿说有,另外两个娃儿说没的。刘园就问卡头有好多钱,那个娃儿说有一百零几块钱。刘园喊他和那个娃儿上楼找卡。他守着这个娃儿找银行卡,但是没有找到。刘园就叫另外两个娃儿先走,然后明天带钱来赎手机,那两个娃儿就走了。刘园喊那个娃儿登陆支付宝来看,结果发现是绑定了银行卡的。刘园一看就冒火了,就想打那个娃儿。刘园喊那个娃儿说支付宝的密码,那个娃儿说的是错误的,刘园又冒火了,叫他们把这个娃儿带回江北去。然后他们就打了一个的士。在车上时,刘园又开始看那个娃儿的手机,看了他的QQ和微信还有支付宝都绑定了银行卡的,又问了这个娃儿的密码,这次成功登陆了。刘园又用这个娃儿的手机发100元微信红包给的士车司机,司机找了他60多元现金。然后他们把这个娃儿带到江北新街的一家宾馆。到房间后,刘园用那个娃儿的手机转了600多元出来。后来刘园就喊他把这个娃儿带上楼看住。这个娃儿害怕被刘园打,说很害怕。第二天刘园到新街的一家手机店把昨天抢的两个手机拿出来问卖得到好多钱,得知价格低了就没有卖。他在路上又给刘园说把那个娃儿的手机还给他,放他走。刘园最后同意了,把手机还给了那个娃,让那个娃走了。另外一部手机在刘园身上,后来告诉他们说别人拿去了。刘园转了有7、8百元,柳林分了100元,他看到刘园转了人家7、8百元后,喊刘园通过微信转给他的。他也对那个娃儿说以前有人把他惹火了就把那个人捅死了,其实就是想吓一吓那个娃儿,使那个娃儿害怕不敢报警。钱用于购买毒品和打游戏、吃东西那些。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园、柳林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8.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因被告人刘园多次吸毒,且已吸毒成瘾,2016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1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园的亲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杰的亲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3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柳林、杨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林、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园、杨杰的亲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园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犯罪的对象为三名未成年人,且控制其中一名被害人时间长,致使被害人长时间处于惊恐状态,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园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适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园在本案中对所劫财物具有支配地位,被告人柳林、杨杰的行为听从于刘园的安排,故被告人刘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柳林、杨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园、杨杰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园、柳林、杨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二、被告人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三、被告人杨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蔺桔审 判 员  彭乃松代理审判员  王士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