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竺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竺某,男,1980年10月5日,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4月至案发前任新蔡县××村镇政府副镇长兼武装部长。因涉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竺某作为新蔡县练村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对该镇冯庄村委后马庄村组村民马汉华建房工地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并同意该工地恢复用电,致使该工地工人马某乙在2015年7月14日施工过程中被电击死亡。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前,被告人竺某接到检察机关要求其接受询问的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的情况,书证任职证明、到案证明、练村镇政府有关文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梁某甲、皮某、、王某、汪某、梁某乙、田某、钟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竺某曾因玩忽职守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但竺某在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具有归案的自愿性和及时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除处罚。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竺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时明生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