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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保108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朱某某提供其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衡阳湖南路支行银行账户存款74859.69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申请人朱某某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衡阳湖南路支行银行账户存款74859.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