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厉亚红与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亚红,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厉亚红。被执行人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申请执行人厉亚红与被执行人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厉亚红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2574.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厉亚红与被执行人浙江远大电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厉亚红撤回(2016)浙0903执1461号案的执行申请。二、(2016)浙0903执14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