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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潘兴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潘兴社,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潘兴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4952号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德高,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嵘、郝秋霜(特别授权代理),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兴社,男,生于1979年2月1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兴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兴社支付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供书款445052.15元(该费用已扣除代理金/保证金20万);2、判令被告潘兴社支付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6757.82元;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潘兴社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潘兴社原系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泰安市岱岳区泰山文化城百佳书店业主,主要从事图书销售。被告潘兴社以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名义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图书供货合同》,以泰安市岱岳区泰山文化城百佳书店名义与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说明》《退货规定》并向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询证函及回款保证书,现两字号均已注销。被告潘兴社自2014年年度开始拖欠书款,根据2016年3月7日双方对账的《询证函》显示: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被告潘兴社欠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书款共计653052.15元,按双方合同约定扣除代理金/保证金20万等款项后,截止至今被告潘兴社共欠书款445052.15元。被告潘兴社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泰安市岱岳区泰山文化城百佳书店工商登记各1张、《图书供货合同》正本及合同附件《合作说明》1份、《退货规定》1份、《询证函》1份《2015-2016学年账目明细》1张,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认定,被告潘兴社原系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泰安市岱岳区泰山文化城百佳书店业主,主要从事图书销售。2014年1月1日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乙方)与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图书供货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于2014年1月5日前交代理金20万元,甲乙双方下年度如继续合同时,将滚动计入下一年的代理金,如终止合作,可作冲减欠款处理;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要求,若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以违约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甲乙双方于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被告潘兴社于乙方负责人处签字。2016年6月4日,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泰安百佳输的出具《询证函》,该函载明:”我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财务制度的要求,询证贵单位与我公司自发生业务以来的往来账项。截至2016年5月31日账面显示贵单位尚欠我公司书款645052.15元人民币,另已付保证金20万元整,请予以核对。若核对无误,请在此函下端核对结果处注明;若有出入请将贵单位的账面余额填写在下端的核对结果处……核对结果如下:2、贵公司账面余额与我公司不一致,为594906.06元。”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于《询证函》落款处加盖公章,李媛于经办人处签字。2016年7月6日,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泰安百佳书店出具《2015-2016学年账目明细》,同样载明应收款项645052.15元,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在该明细后加盖公章,书店经办人李媛于该明细中手写注明:“15年1月退伙差4913.84、8月退货45232.22,以上未减”。庭审中,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认可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关于欠款数额的异议,同时主张原被告双方合作已经终止,欠款数额应当扣除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已经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欠付书款并构成违约的事实。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文化城百佳考试书店已注销,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业主潘兴社向其支付所欠书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要求潘兴社支付延期支付书款的违约金,因其未提交损失证明,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潘兴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书款394906.09元。二、限被告潘兴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906.0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潘兴社自觉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9元,由被告潘兴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