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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与王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纯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岩,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一委。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与王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王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