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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黔0322民初3282号陈守涛诉周昌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涛,周昌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2民初3282号原告陈守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周昌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陈守涛诉被告周昌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守涛、被告周昌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做小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125元未支付,2016年7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在35天后一次性付清,至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12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差欠原告工资6125元未支付是事实,但因涉案工程款一直未拨付答辩人,故不能立即支付原告,请求缓期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陈守涛在被告周昌万处做工,被告差欠原告工资共6125元未支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亦当庭确认欠款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12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昌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守涛支付工资612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昌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定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惠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