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丁锁华申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锁华,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锁华,男,1957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1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树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行,男,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丁锁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丰台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6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锁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翟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跃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