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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240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计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钟文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