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240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计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钟文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