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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玺与黄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玺,黄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3894号原告:王玺。被告:黄东华。原告王玺与被告黄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黄东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玺曾陆续筹集100000元款项借予被告黄东华。2015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共欠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壹年、月息壹分、每月支付利息等内容。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据实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