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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翠平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翠平,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许翠平,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勇向申请执行人许翠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750元、执行费6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银行存款5242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