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民初2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正林与万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林,万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941号之一原告:王正林,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万家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正林与被告万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正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正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审 判 长  田 君审 判 员  樊行文人民陪审员  谭家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