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敏诉张景邦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089号原告:孙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邦,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