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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敏诉张景邦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089号原告:孙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邦,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5日,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