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挺与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挺,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2570号原告:���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新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秋菊,女,住三明市。原告肖挺与被告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秋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挺提出诉讼请求:1、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16000元(该利息从2014年7月25日按约定暂计至2016年7月25日止)2、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公司老板郑新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3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每个月利息3350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然而郑新才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延迟还款,并于2016年2月1日向肖挺承诺于2016年7月25日还清所有欠款和利息共计150000元,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上盖章确认。时至今日,郑新才和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均未向肖挺偿还上述借款。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希望原告减免利息。本院认为,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承认肖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肖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郑新才向肖挺借款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肖挺主张要求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肖挺仅主张要求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支付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5日止的利息中的16000元,并放弃剩余利息,肖挺的上述主张未超过合同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要求肖挺减免利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肖挺不同意,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肖挺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元(该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曾志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