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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6705号原告: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培源,总经理。原告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廷药业公司)与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得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廷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喜得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廷药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喜得儿公司向韩廷药业公司支付药款93586元;2.判决喜得儿公司向韩廷药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从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喜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日,韩廷药业公司与喜得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由韩廷药业公司向喜得儿公司销售药品。2015年8月至9月期间,韩廷药业公司向喜得儿销售药品金额为93586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当月月底结清,喜得儿公司应当于2016年9月底支付药款。经韩廷药业公司多次催收,喜得儿公司仍未支付药款。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喜得儿公司未付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次日10日为最后付款期限,超过此期限,按每日支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韩廷药业公司仅要求喜得儿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现韩廷药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26日,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韩廷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喜得儿公司签订《成都金中山药业购销合同书》。上述合同主要约定:喜得儿公司购买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无异议,合同继续生效;付款方式为当月月底结算,次月10日为最后付款期限,喜得儿公司超过付款期限未支付货款,按日支付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未付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等内容。2015年12月21日,喜得儿公司与韩廷药业公司经对账,确认2015年8月所欠货款金额为53686元,2015年9月所欠货款金额为39900元。沈汉源在上述《对账单》上签名,喜得儿公司在上述《对账单》上盖章。另外,2015年1月1日,喜得儿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沈汉源负责药品采购业务,具体内容为业务结算、采购、签回单等工作。本院认为,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韩廷药业公司后,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韩廷药业公司承受。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与喜得儿公司签订的《成都金中山药业购销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成都金中山药业有限公司向喜得儿公司提供药品,喜得儿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相应货款,经双方对账,喜得儿公司对尚欠韩廷药业公司货款93586元,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喜得儿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韩廷药业公司要求喜得儿公司支付药品款935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韩廷药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0000,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加之韩廷药业公司未提供损失方面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酌情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综上所述,本院对韩廷药业公司要求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支付药品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韩廷药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予以支持。喜得儿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抗辩,视为其对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药品款93586元;二、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其中53686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余39900元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四川省韩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志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