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温如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293号被执行人:温如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如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慧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