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637号原告:谷某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