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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637号原告:谷某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