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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石纯初与骆建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纯初,骆建军,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31-1号申请执行人石纯初被执行人骆建军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建公司)本院在执行石纯初与骆建军、教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骆建军、教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4)芙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骆建军(骆进军)、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暂以19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黎明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