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9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玉臣与被执行人徐歧站先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玉臣,徐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玉臣。委托代理人倪玉芹。被执行人徐岐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玉臣与被执行人徐岐站先予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岐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朗乡镇营业所账号内的存款7,402.17元,冻结期限六个月。现因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黑079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冻结被执行人徐歧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朗乡镇营业所账号内的存款7,402.17元的执行。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黑0791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倪玉臣撤诉。申请执行人倪玉臣请求扣留被执行人徐岐站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岐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朗乡镇营业所账号内的存款7,402.1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合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戈均海 关注公众号“”